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辽宁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发[2006]020号)的文件精神,现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教学教育系列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登记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求。
3.教育实践条件。
4.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育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院(系、部)将符合高等学校申请教师资格的在岗人选汇总,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4月20日14:00前由各院系将材料报人力资源部,过时不报后果自负):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该表请各院(系、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领取);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在单位填写);
(3)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统一到市体检中心体检,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体检表);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课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授课及学时数证明(05到06年度,教学管理部盖章,加盖学院印章);
(9)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申请人交费:师范类16元,非师范类246元。
3.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查由省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并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