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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26    作者:         点击:

各部门:

为促进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课程考核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   考核办法

实行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课程考核办法。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实验、实践类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可适当提高;要求同时达到平时成绩的50%和期末成绩的50%才能获得课程的及格及以上成绩。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作业、实验、日常测验等,具体项目及比例由课程教学大纲明确,并由任课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除数学课需进行期中考试外,其他课程是否进行期中考试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根据教学需要情况确定。各门课程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成绩为A)不超过15%,不及格率(成绩为F)不超过15%

二、   补考办法

对课程考核不及格、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组织补考。但考试作弊、旷考、平时成绩未达到50%、期末卷面成绩未达到30%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

补考工作在下学期的第一周内完成考试和成绩录入。由教学管理部公布补考名单,组织考试。

三、   重修办法

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或不具备补考资格的课程,需要重修,具体办法仍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四、   毕业前补考

对在最后一学期仍未通过的课程,在毕业资格审查前组织补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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