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适应教学工作发展的情况,保证教学工作科学、有序、可持续地发展,学院研究决定,对《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在第三条第2款中增加:“实验、上机、设计等课程24学时为1学分;”。
2.删除第三条第3款。
3.修改第十八条关于学业警告的条件,改为:学生一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该学期培养计划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或低于该学期培养计划学分的60%(该学期培养计划学分少于25学分),学院给予学业警告。
4.修改十九条第1款关于二次学业警告给予退学的条件,改为:连续两学期受到学业警告者;
5.删除第二十七条中“并通过学院相关外语能力测试,”。
6.删除第二十八条第2款中“(或大专毕业证书)”。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