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学院学位授予的准备工作,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学院制定了《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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