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各部门:
为鼓励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提升学院科技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精神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科技奖励规定,参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2023年5月9日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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