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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估试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03    作者:         点击:
各院(系)、部:
    为改进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6年工作要点》有关精神,现对《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标准》)进行部分修改,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基本内容
    1. 对《标准》中的5个附表,各评价指标、教学效果的评价等级统一由原来的四级改为三级,即优秀、合格、差三级;
    2.各附表评价指标的“优秀、合格、差”量化标准为5、3、2分;
    3.各附表教学效果的“优秀、合格、差”的量化标准为:
    优秀——大于等于4.5分;
    合格——大于等于3分且小于4.5分;
    差——小于3分。
    二、具体修改
    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听课记录及评价表》:6项评价指标的等级由原“好、较好、一般、差”四级改为“优秀、合格、差”三级;量化为5、3、2分;由6项评价指标的平均分综合成该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标准为第一条第3款。
    2.《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10项评价指标评价等级由原“A、B、C、F”四级改为“A、B、F”三级,对应于“优秀、合格、差”;表中注释文字改为:A——优秀、B——合格、F——差;量化标准同上。
    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任课教师教学自评表》:14项评价指标的自评结果改为“优秀、合格、差”三级。
    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测评表》:其中“课程教学效果”改为“优秀、合格、差”三级;量化标准同上。
    5.《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汇总表》:教学效果由“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级改为“优秀、合格、差”三级;量化标准同上。
    6. 《听课表》按机关人员、院系负责人、院系专业教师和其他教师四类分类统计。
    7.学生评价时间改为单学期第15周、双学期第16周进行。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听课记录及评价表
          2.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
          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任课教师教学自评表
          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测评表
          5.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汇总表

  • 附件【doc98.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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