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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勤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27    作者:         点击:
各部门:
    为规范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经学院研究,现对考勤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每月各部门报送的考勤统一经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事假一天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之内(含一周)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批准,事假超过一周由院长批准。
    3.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的病休诊断证明,下同)一周内(含一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一周不到一个月(含一个月)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批,超过一个月由院长批准。
    4.其他凡需要学院领导审批的假均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审批。
    5.以往规定有和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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