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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关于教职工通讯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6-05-10    作者:         点击:
各部门: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更好地开展工作,学院给予教职工通讯费补助,相关内容请参阅《关于教职工通讯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大工城字[2004]51号,详见附件)。针对报销中存在的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每人限报本人手机话费一张。
    二、充值卡不予报销。
    三、各院(系)由分院院长、系主任签字验收,机关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然后由财务部统一审核、交主管院长复核,院长签字报销。
    四、每月8日~15日交财务部报销,过期不再受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教职工通讯费补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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