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
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监考事宜,根据院领导指示,现将监考安排及通知方式做如下调整:
1.教学管理部安排考试时间及地点,制表发到各院(系)。
2.各院(系)按要求安排监考人员并负责通知监考人员,教学管理部不再对监考人员发监考条。
3.各院(系)在考前将安排好的监考人员名单报教学管理部备查,如有更改必须通知教学管理部。
4.报销监考费用时由各部门制表,经教学管理部按照考试安排及各院(系)上报的监考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后到财务报销,不再凭监考条报销。
5.以上调整自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