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明确设备使用管理责任,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效率,现将《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设备使用与管理办法》重申如下:
一、设备的使用本着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和主管领导负责的原则。个人在用的设备本人即为保管人;部门共用的设备,由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设备保管员)保管。设备使用人要树立学院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对所使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服从学院、部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各部门要本着公事使用、私事禁用、帐物相符、损坏赔偿的原则管理在用设备。
三、设备的使用应落实到人,责任清楚,如有损坏或丢失,责任人要及时向院务部报告。对丢失的设备,经公安部门鉴定和查明责任后,由当事人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建立设备的使用登记帐,每次使用必须认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每月对保管帐和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如有长期不用的设备,应该及时报告并退回院务部。保管员在年底要配合院务部的资产盘点工作。
五、借用设备或校外使用设备需持书面申报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借或离校使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设备归还。设备带出使用时,须在楼管员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借用或离校使用学院设备,一经发现将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归还设备要接受保管员对设备的验收检查,并在帐目上注明实际归还日期,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设备,除在保管帐上注明外,应追究借用人责任。
七、各部门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的购置、获赠、调剂、报废及损坏等情况,要按学院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学院将对各部门的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八、因各种原因离职的人员,在学院和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完设备帐、物的交接手续之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附件: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设备出借及校外使用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