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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宋杰辞退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6-12-05    作者:         点击:
各部门:
    宋杰,女,系院务部打字员。该同志在试用期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不敬业,不努力,以至工作中出现不少不该出现的差错;同时,该同志不能很好的处理同事间的关系,缺乏团队精神。鉴于该同志在试用期期间的表现,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院经研究决定,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解除和宋杰的劳动合同。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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