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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02    作者:         点击:

各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辽宁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发〔2007〕023号)的文件精神,现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教学教育系列国家统招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登记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求。 
    3.教育实践条件。 
    4.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育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院(系、部)将符合高等学校申请教师资格的在岗人选汇总,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4月16日14:00前由各院系将材料报人力资源部,过时不报后果自负):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在系(部)负责人填写); (3)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统一到市体检中心体检,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体检表);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课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授课及学时数证明(06-07年度,教学管理部盖章,加盖学院印章); (9)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3.申请人交费:师范类16元(不需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查),非师范类246元(需要接受由省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 
    4.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查由省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并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四、注意事项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授课及学时数证明》都需要按填表要求用蓝或黑色墨水认真填写,不得涂擦,填坏不补。 
    2.《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免修的,必须提供带“××教育或师范”字样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科非师范而研究生为师范类的必须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 
    3.不得跨专业申报高校教师资格,即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任教学科一致。 
    4.留学国外获得的学位证书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明,否则不予承认。 
    5.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的教师不得申报。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7年教师资格证认定报名表 

  • 附件【abc14.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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