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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关于个人收入发放及纳税事宜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8-05-15    作者:         点击:

各位教工:

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的要求,从20084月开始我院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及网上申报方式,将引起教职工工资、奖酬金核算及发放方式改变。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   工资发放

每月工资发放日期不变。从五月开始,加班费、评审费、临时讲座费、监考费、讲课费、奖金等所有收入一起纳入工资中发放,平常不再单独发放。

二、   纳税事宜

每月个人收入情况上报税务机关后,由税务机关计算税金,财务部据此办理扣缴税额,因此可能和我院现工资软件系统计算税额不一致(四月份工资条上税额)。目前按税务部门新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基数为全部收入(含加班费、监考费、评审费、讲课费、奖金等收入)。

    三、根据个人纳税新的规定,我院部分员工承担的税负较以往有所增加。

特此说明。有关规定,请各位教工查阅附件。

 

附件: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

  • 附件【abc9.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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