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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7    作者:         点击:

各分院、系:

    为了做好我院贫困生工作,切实保证把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年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下发此通知,请各分院、系按照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认定范围

凡我院在籍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

2. 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学生家庭经济月收入或年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平均水平,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我院正常消费水平,可认定为贫困生。重点是来自贫困地区农村和城市棚户区学生或城镇父母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及单亲家庭)的学生。

    来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边缘家庭及农村特困户家庭,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较低且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的学生,经认定可确定为特困生。

3. 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一),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应附在表后。

各分院、系要成立以分院、系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教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专业年级要成立以辅导教师为小组长,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的10%,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在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各分院、系在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当日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则可向学生指导部提出复议。

4. 各分院、系认定工作于924前完成,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填写好的《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表二)以打印稿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学生指导部审核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 各分院、系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统计工作,确保将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保证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6. 学院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情节严重,将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分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件: 1.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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