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工作评价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学院对《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工作评价办法(试行)》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2009教学年工作评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 机关教辅部门(包括基础教学部)教职工A的比例不超过18%,B比例不超过60%,C或D为22%。
2. 分院及基础教学部要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将所属教师的量化评价总分进行重新核算。数据指标不明确的由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3. 请各分院在4月15日前将所属部门教师的量化评价总分、初步等级从高至低(教师和辅导教师分别排名)汇总后(包括导师考核分数及等级)连同各考核表及个人年终总结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基础教学部将教师的量化评价总分、初步等级(从高至低汇总)连同各考核表及个人年终总结报人力资源部。机关教辅部门亦在4月15日前按A、B、C或D的比例将教职工的考核等级报人力资源部。
附件: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2. 教师(辅导教师)、导师工作评价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