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学院重新修订了《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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