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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辽宁省民办教育优秀教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作者:佚名         点击:

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民办教学协会《关于开展辽宁省民办教育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举办者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辽民教协发[2014]8),现组织申报辽宁省民办教育优秀教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民办教育“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 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诚信记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3.教学创新能力较强,课堂教学效果出色,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同类学校同等学科教学中有较高影响,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

4.结合工作岗位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提升了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民办高校的教师原则上近五年主持或参加并完成过省级(包括省一级协会、学会)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重要会议上进行过教研或科研成果交流,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5.具有教师资格证,在所在学校任专职教师满五年以上。

6. 参评教师近5年内需获得2次以上学院优秀主讲教师称号。

7. 各分院(部、中心)限报1人。

二、申报材料:

1.填写《辽宁省民办教育优秀教师评选申报推荐表》(见附件),提交不超过20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附在申报推荐表后面。

2参加评选的优秀教师有获奖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有科研成果的须提供科研课题结题鉴定、成果发表载体的首页和文章原稿复印件。优秀教师还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要加盖学校公章。

3.上述材料的电子版。

三、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各单位请于612日之前报送教学研究部2208室。

 

附件:《关于开展辽宁省民办教育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举办者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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